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自行选址,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被拆迁人无法自行选址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落实重建地;乡镇人民政府无法协调落实重建地的,应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必须在18个月的过渡期内落实。重建地取得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被拆迁人拒绝在协调落实的重建地上新建的,视为已安置到位。
第七条 房屋主体和装(修)饰严格按《办法》的标准补偿,对房屋主体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但累计扣减砖混结构不得超过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得超过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不得超过30元/平方米;对房屋装修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但累计扣减砖混结构不得超过1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得超过9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不得超过60元/平方米。
第八条 迁坟严格按《办法》的标准补偿,对无棺坟按同规格坟的50%进行补偿。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的,可以对被拆迁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房屋主体、装(修)饰、附着物补偿总额的20%;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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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娄政发〔2014〕
14号 登记号LDCR—2014—00014)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8-17 字体:【大】【中】【小】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政发〔2014〕14号 登记号LDCR—2014—00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资金的现象发生,现就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2〕1号)、《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娄政发〔2013〕12号)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同一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内,办理了自理户口,在外无正式工作且祖籍、户籍均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被拆迁人,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配偶如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无异动情况,在本集体经济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分有责任制田土、参加经济组织内部利益分配),在本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承包责任田土手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花名册等相关证明后,可随被拆迁户主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二、同一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内,办理了自理户口,在外无正式工作且祖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被拆迁人,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配偶户籍与被拆迁人户籍同属同一户口本且无异动情况的,其符合安置条件的子女、配偶可参照其安置标准予以安置。
三、为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资金的现象发生,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离婚再结婚的被拆迁人,其配偶不予安置。 娄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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