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初次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不参加定期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定期综合考评采用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考评通知; (二)组织定期综合考评;
(三)公示定期综合考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受理定期综合考评结果异议; (五)公告定期综合考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具体见附件四),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每次扣2分。
(二)对较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10分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除每次扣20分外,在全省范围内暂停6-12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考评的分值除每季度予以公布外,还要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15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黄牌警告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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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日常行为考评累计扣分达3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同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红牌警告至暂停期结束;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个人日常行为考评扣分累计达6分的,在全省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第二十三条 被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企业,其所设立的分公司同时暂停从事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结果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考评结果统一公布。各省辖市综合考评得分前百分之三十的为本地区较好企业。
各地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或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以综合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期结束后,当期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扣分全部清零,不再计入下一个综合考评期。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动态考评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以下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较好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2.优先入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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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在评标办法中,可适当加分。
(二)对发生过较重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在日常考评中显示过黄牌、红牌的代理机构在办理资质续期、升级、出具信用证明、设立分公司等事项中应当作为重点审查对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动态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考评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复核和更正。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附件四)将根据省住建厅工程建设行业失信行为规范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4月1 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一:《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附件二:《外省代理机构分公司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附件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 附件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附件五:《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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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评价内容 办公场所 专职人员 资格条件 教育培训 基 参加活动 本 信 用 (18) 评分标准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300平方米;乙级和暂定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满足相应资质规定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的得2分,每少1人扣1分。扣分不封顶。 在考核期内人员等条件始终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得2分。考核期内因资格条件不满足被限期整改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专职从业人员具有岗位证书的得0.1分/人,最多得2分。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中按期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得0.1分/人,最多得2分。 未按要求参加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例会等活动,扣0.5分/次;未按要求上报相关的资料信息,扣0.5分/次。最多扣3分。 分数 2 2 2 4 3 (1)发表招投标专业方面论文:专职从业人员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有刊号的得0.7分/篇,有准印号的得0.5分/篇;市级杂志发表论文,有刊号的得0.4分/篇,有准印号的得0.2分/篇;在有统一书号的丛书、论文集等书中刊登招投标业务类文章,得0.8分/篇;有招投标类的专著或合著出版,有统一书号的,且为主编的得1分/本,为副主编的得0.5学术研讨 分/本,为其他参加编写人员的得0.2分/本。最多得2分。 (2)派员参加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检查等各项活动,得0.2分/人次,最多得1分。 (3)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确认的,得0.5分/项,最多得1分。 企业党建 企业建立党组织的得0.5分,支部书记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加0.3分;企业建立工会得0.2分。最多得1分。 4 1 5 扣分项目 5 37 良好行为 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本项最多得5分。 按照附件四在招投标业务系统中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社会 信用 失信行为 扣分。严重失信行为的扣20分/次,较重失信行为的扣10分/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扣2分/次。扣分不封顶。 (10) 社会评价 很满意5分,满意4分,基本满意3分,不满意0分。 业务考核 考 核 评 价 业绩考核 (72) 按照附件五在招投标业务系统中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日常业务行为扣分。最多扣37分。 1个年度内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代理业绩得0.1分/标段,其中中标额1个亿及以上的加0.1分/标段,最多得20分。 1个年度内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代理业绩得0.15分/标段,最多得20分。 1个年度内暂定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代理业绩得0.2分/标段,最多得20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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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知识考核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核,人数要求:甲级15人(其中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5人);乙级、暂定乙级10人(其中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3人)。缺考或考试不及格的,甲级扣1分/人,乙级、暂定乙级扣1.5分/人。最多扣15分。 15 备注:1、 考核评价内容均指评价期内发生的行为。 2、 “参加活动”、“学术研讨”评价要求:未按要求参加学习、交流、例会等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扣分,并实时同步至“代理管理系统”,同时通过短信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派员参加课题研讨、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行为发生后,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其相关证明同步发送到“代理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栏目中,告知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
3、企业建立党组织或工会的应在“代理管理系统”中上传上级组织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4、“社会评价”得分方法:项目代理中,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对项目的代理行为评价给分,以及后期招投标监管机构分别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征求意见的得分加权计算。
5、 “业绩考核”得分方法:为考核期内两个年度分值的加权平均。
6、 分公司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或业务考核扣分时,对其总公司同时扣分。
附件二:
外省代理机构分公司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分数 2 基 本 信 专职从业人员满足有关文件规定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的得2分,每少1人专职人员 用 扣1分。扣分不封顶。 (18) 在考核期内人员等条件始终符相应规定的得2分。考核期内因分公司条资格条件 件不满足被限期整改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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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分公司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场所 乙级和暂定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分公司不少于70平方米。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2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