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临时设施的布置见施工平面布置图。 6.1.2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及要求 6.1.2.1 测量工程
控制点的布置:本工程根据“整体控制,自成体系”的原则,在施工场地6个网格控制点,构筑物内部布置3-6个内部控制点,在施工过程中内部控制点可 相互校核,又可和外部控制点校核,及明校正偏差。 6.1.2.2 土方明挖 6.1.2.2.1 范围
包括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6.1.2.2.2 一般要求
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 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维护。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安设足够的照明。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
碍物。
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 边线、填筑线基础外侧3m的距离。
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场地清理范围内,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1.2.2.3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根据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6.1.2.2.4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1.2.3 砌体工程 6.1.2.3.1.1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承包人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6.1.2.3.1.2
原材料
本工程所用的砖:本节规定适用于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选用砖的品种和标号。
砌筑工程采用的砂和砾石、水泥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水泥到货的水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应按规范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6.1.2.3.1.3
施工要求
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
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为使砂浆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人无机塑化剂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用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
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为10%一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为8%一12%。含水率以水重占于砖重的百分数计。
砌砖体的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填满砂浆。
埋入砌砖中的拉结筋,应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弯折。砌砖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GB50203—98第4.1.8条规定的限值。
烧结普通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实心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烧结实普通砖砌体的斜搓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搓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搓。
砌砖体接搓时,必须将接搓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外露面砌体,养护期内应避免雨淋或暴晒; 砌砖体完工后应至少洒水养护3天。
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6.1.2.4 模板工程
包括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模板的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混凝土施工规范的规定。
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规范的规定;
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