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应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相应机构的性质定位,明确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别繁多、业务纷杂,在监管时应根据其业务性质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而对于金融互联网,其业务多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在监管时具有一致性、统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监管机构。
对P2P网贷平台,因其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性质一致而确定其由银监会监管,对于其资金划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则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余额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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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TIANJIN COLLEGE OF COMMERCE第二卷2014年第2期
网络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销售,归根结底应由证券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应由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监管;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业务主要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应该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监管。
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主体
(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
1.监管的横向范围。应明确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纳入监管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由于处于监管空白,其业务构成包括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和第三方支付等均要纳入监管范围中。而金融互联网业务,由于其本身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扩展,已有部分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对于未纳入监管的互联网部分要纳入监管范围。
2.监管的纵向范围。是指对纳入监管对象的监管力度。对于风险集中爆发的P2P网贷平台,应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对于由于经济运行良好、风险尚未显现的网络理财应重点监管;对于偶有风险且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应正常监管;对于金融互联网的各业务对其监管要区别与传统金融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手段
1.网络技术手段。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运用电子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为进行实时监管,通过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长效机制。网络技术手段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手段。
2.法律手段。即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市场中运行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各参与主体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使用法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是金融监管中最常用的手段。
3.经济手段。即监管部门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活动以及参与主体的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手段、税收手段和宏观调控手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高于其价值的价格水平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于发展速度过慢或过快而导致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运用税收手段监管。
4.行政手段。即监管部门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监督。虽然行政手段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中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手段。这是因为行政手段与市场运行规律相背离,对市场主体的负效应大,也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措施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法律法规是实现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应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一,应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将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其二,修订原有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增加新的金融互联网化的更高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其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其四,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行业标准,设立准入和退出门槛。
2.规范监管流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工作流程是监管人员对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首先,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环节,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常现金流进行跟踪监督。其次,确定专项检查环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特定事项安排专项核查,做好数据汇总工作。最后,风险的查处环节,对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反应的风险问题,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并及时跟新数据和风险类型,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管理数据库。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主要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3.加大监管力度。应投入监管人力、物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
机构业务监管主体P2P网贷平台贷款银监会、人民银行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基金销售证监会第三方支付支付结算人民银行
网上银行银行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手机银行银行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银行电商平台电商销售银监会、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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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另一方面要从监管流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对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设定不同的要求、标准和手段措施,并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非日常监管的监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持续开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管理进行优化。
4.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是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运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应加快建设一支具备金融知识、监管知识与互联网知识相结合的现代化复合型监管人才队伍,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水平,使其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节奏。通过加强与具有先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经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培训工作,鼓励监管人员参与国际认证考试,不断提升我国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5.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辅助性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形成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同业公约,从内部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管。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权利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内部矛盾。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如P2P行业协会、网络理财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成员的监督指导,建立行业内部的投诉机制,对圈钱、欺诈等不合规的人员进行教育。
(五)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奖惩机制监管存在执行力的问题,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提高监管的执行力。若没有奖惩机制,则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不规范发展的企业形成有效约束力。因此,要设置合理的奖励惩罚措施,其一,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不合规不合法引发风险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不仅要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经济性惩罚,必要时还可施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惩罚。其二,对于合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出色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表彰、优惠政策等进行奖励。
结语
目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呈现爆发式无序增长,缺乏有效监管带来的金融风险给我国金融稳定带来了挑战。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并不是一个等价的概念,其风险大小和受监管程度都不尽相同,在对二者设计监管要求时理应区别对待,分类监管。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的努力,还需要各部门努力形成合力,形成监管多方联动机制,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有序、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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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春艳董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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