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 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分类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2.3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2.4基层应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及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
4.1 应急级别的确定
4.2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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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先期处置
4.4应急响应
4.5指挥协调
4.6现场指挥部
4.7处置措施
4.8响应升级
4.9社会动员
4.10信息发布
4.11网络舆论引导
4.1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
5.5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通信保障
6.8电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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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其他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监督检查与奖惩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衡量标准
9.2凌云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流程示意图9.3 凌云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机构柜架图9.4凌云县专项与部门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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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着力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认真履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 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实现以下主要目的:
(1)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2)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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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百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风雪、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泥石流、地面塌陷、滑坡、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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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凌云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6.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6.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6.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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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6.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6.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组成。
1.7.1总体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县人民政府制订、修订和发布实施。
1.7.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
1.7.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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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
1.7.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7.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自治区、市法律、法规,参照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1.7.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订,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凌云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2.1.2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应急委主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政委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教育局、县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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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水利电业公司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县应急委工作会议,负责全县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1.3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和修订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挥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市、自治区、国家部委等有关方面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市、自治区、国家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分析总结年度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挂“凌云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县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县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指定相关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县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
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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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执行县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协助领导小组领导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协调落实县应急委各项决定;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县应急委设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气象灾害、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自然灾害救助、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矿山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大中型水库防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医疗卫生事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突发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群体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粮食应急、网络安全等专项指挥部。
2.2.2 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2.2.3 县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县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订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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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是县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具体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并负责制订、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