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费管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襄财行发[2009]79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