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费管理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财行发【2014】8号
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襄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襄阳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6日
附件
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襄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城市规划区到城区所辖的乡镇及市辖县(市)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