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意识在妇女就业立法中的纳入
三、将性别意识纳入就业立法的对策
以推进两性平等、促进妇女就业为目标,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决策中,切实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男女平等,仅仅在就业法规中,就需要我们仍加大努力,积极应对:
1.促进就业领域的社会性别主流化
要将两性就业机会平等、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相协调的理念纳入到各级决策部门,使之在政策制定和调整的过程中注意到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制定有利于就业机会均等、消除再就业性别歧视的各项政策。建立对话制度,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在妇女就业促进项目中将已有的三方对话机制扩展为政府、企业主、工会、妇女组织三加一机制的有效做法,使妇女的声音进入决策领域。提高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形成对决策的有效影响力。建立完善分性别就业统计,特别是目前处于缺口状态的非正规就业统计和分性别工资收入统计。各级政府部门在招收、录用、职位晋升中要率先垂范,作促进性别平等的表率。对此有学者还提出,应建立政府用人的性别公示和审查制度。
2.建立健全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
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要制定和修改其他相关法律,以形成各项法律法规的相互支持。在中国现阶段,应以妇女为中心,以性别平等为基本原则来审视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分析这些法律和政策是否关注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两性差异。尽快建立针对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平等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禁止从职业进入到工作评价、职位晋升、职业安全等就业全过程的性别歧视。
加快立法完善的步伐,进一步保护妇女权利。加快建立《反就业歧视法》,性别歧视是歧视现象的传统类别,也是各国反歧视法的重点领域;与其他歧视一样,中国的性别歧视尚处于赤裸裸的直接歧视、甚至制度歧视阶段。国内立法应按照《消歧公约》要求,做出对妇女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在国家统计法中加入分性别统计的要求,促进和提供按性别、地区和民族分列的数据统计;制定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国家立法;在《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务员法》中采取持续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制订足够的数字目标、指标和时间表,推进妇女参与到一切公共生活领域(包括外交领域)的工作中;加强《就业促进法》中反对就业歧视的司法解释,防止妇女在公、私部门的就业领域遭受歧视,克服纵向和横向的职业隔离,确保妇女同工同酬、平等获得社会福利和服务;修改农村中一系列以男性为主的政策和制度(包括生二胎的规定),从根本上消除歧视女性的土壤。面对新形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重点,应从性别视角出发:一是在妇女当选比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