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意识在妇女就业立法中的纳入
歧视。2004年对北京、南京五所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的调查显示,女生认为“自己在寻找工作中,遇到了性别歧视”的人平均值为79.8%,男生听说过女生求职遇到性别歧视的人数平均值为80.08%.男女生对就业歧视问题认可的比例接近,为80.08%.厦门大学2002年对1068名本科大学毕业生的调查发现,在相同情况下,女生一次就业率只占63.4%,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近年来,招聘、应聘中公开的性别歧视逐渐减少,但是对女性应聘者的隐性歧视依然相当普遍的存在。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对不同性别应聘者的兴趣有明显差别,面谈时对男女设置的门槛不同,招聘的最终结果不同等。对这些隐性的就业性别歧视,在统计数据中是无法显示的。
应当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除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若干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单行行政法规外,更多的存在于禁止就业歧视的一般性法律法规中。《宪法》是各部门法确立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依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公民享有劳动平等权。《劳动法》规定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更是明确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在中国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是2001-2010年“妇女与经济”领域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保护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上的立法中,性别意识的影响,日益体现出来,对妇女权利的保护也在逐步的加大,这是我们感到鼓舞的。
2.退休年龄性别差异
中国的退休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养老待遇的规定中,对男女工人与职员的退休年龄作出了基于性别的不同规定。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将男女退休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