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证据交换制度概念
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46、证据保全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2种: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47、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诉讼证明是证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活动。
48、证明对象概念: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9、无须证明的事实范围: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④推定的事实 ⑤预决的事实 ⑥公证证明的事实
50、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1) 含义(双重含义说):
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证上的法律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
2)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
《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