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X号)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市直管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国有资本不占控制地位的投资、埠外及境外投资等应报市国资委立项核准。
市直管国有企业申办投资项目立项核准手续的,应当在董事会决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随附董事会决议、近期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二)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投资项目由市直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直管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在董事会决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合作方资信情况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有本条第(一)项所列投资活动的,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有本条第(二)项所列投资活动的,应当同时报其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