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