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协议”包括本合伙协议及附件,以及对本合伙协议约定所做的修订、补充或重述。
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本合伙协议签署日”指本合伙协议经本合伙协议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
5.“合伙人”,除非特别声明,指本协议项下的任一合伙人,包括所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6.“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
8.“认缴出资额”,如无特别说明,指某一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全体合伙人所接受的出资金额。
9.“认缴出资总额”,如无特别说明,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