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研究(6)

任江南江北 分享 2021-06-01 下载文档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利。

就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长久以来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这个十倍赔偿金的条款体现了国家对整治食品安全是痛下决心,严惩违法行为人。在政府部门监管失职需要承担责任的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条也有相关的规定,我们知道,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是通过人民的授权获得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因此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领域中,都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层级体系,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透明度原则。一般指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我国卫生部已经于2010年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此外,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印发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不仅对于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对于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予以公开,而且在国家的卫生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含有危害消费者健康物质的食品,应当迅速向社会公开这一信息。应该说,第二个层面的信息公开尤为重要,它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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