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公开选拔标
第二部分主观试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2002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答案要点】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2.某省某药材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业务科副科长、中药技师陈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2年3月至2002年9月间,利用负责经营中药材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港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于某等四人收受港商贿赂后,千方百计地为有关港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药材品名、以好充次、降级降价、增大出口药材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中药材低价卖给港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l000多万港元。
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
【答案要点】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①犯罪主体(接受贿赂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③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得益。于某等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为港商谋取利益,而收受港商贿赂的财物,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了受贿罪。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纯洁干部队伍,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对贿赂犯罪必须坚决、严厉制裁。
五、公文处理题
1.根据公文内容拟写标题
(1)某市人民政府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拟在原某林场内建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某市植物园,为此,致文省人民政府,请求批准。
(2)国务院行文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廊坊市的请示并对该市行政区域及领导关系予以明确。
【答案要点】(1)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某市植物园的请示
(2)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市的批复
2.按照公文写作要求,修改下列语句中的错误。
(1)经过刻苦努力,小周这次考试五门功课平均都在90分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