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5(8)

挽风听你 分享 2021-04-05 下载文档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方式:第一种为直接否决权,即总统在收到议案10日内(周日除外)将议案连同拒签意见退回原提案议院复议,除非国会两院各以2/3多数票再次通过该项议案,否则此项汉案不能成为法律。第二种是搁臵否决,即总统收到议案10日内不作任何表态,且正值国会休会,则该议案视为已被否决,此种否决亦称“口袋否决权”。总统的立法否决权,成为他牵制立法部门的强有力的手段。

(四)军事权。总统作为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享有统帅、指挥及调动军队的权力,可以任命三军军官,有权处理平时战时的军事大权及监督军法的执行。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经常采用不宣而战进行对外战争,向海外派兵。与军事权密切相关的是紧急状态权,这并非宪法明文授予,而是从军事权、外交权引申出来的。总统有权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此种情况下,总统的权力是无限的。历史上,林肯在内战期间,罗斯福在新政时期都曾动用过此种权力。

——选摘自洪波主编:《世界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P139—142

七、国会两院的权力

1787年联邦宪法规定,美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为国会。就国会采取一院制还是两院制的问题,制宪会议进行了激烈争论,最终决定实行两院制,上院称参议院,下院称众议院。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美国国会的权力可以分成两大类:立法权和非立法权。非立法权指的是财政权和对美国政府进行制约和监督权。为了牵制其他两种权力,国会享有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

(一)立法权。这是国会的首要权力,是国会的基本职能。国会享有的立法权范围包括征税、借款、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交易、铸币、发行纸币、设立邮政局、招募和保持陆海军等。同时,宪法还规定为了使其所制定的法律得到贯彻执行,国会有权制定必要的、适当的法律。这一弹性条款扩大了宪法明文授予国会的权力,使国会能以各种方式制定与宪法其他条款不相冲突的立法。

(二)财政控制权。即征收联邦税、发行公债及为联邦政府开支授权和拨款的权力,习惯称之为“钱袋权”,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总统及行政部门的最重要手段。总统每年必须向国会提出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方案,国会对此进行审议、修改,决定联邦政府最高开支款额,财政部才能向联邦政府机构拨款。

(三)人事任命批准权。宪法规定总统提名的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批准后方可任命。通常总统的提名遭参议院否决的情况很少,但如遇否决,总统则需提名一位替代者。据统计,从1789年到1989年,共有九名内阁部长提名遭参议院否决。在美国国会中,有一种通称“参议员礼貌”的惯例,即总统提名各州联邦官员时须与该州同属一党的参议员协商,若不如此,总统的提名往往难以获得参议院的批准。迫于可能遭到拒绝的压力,总统不得不遵循此种“礼貌”。参议院借此加强了对总统分配公职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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