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权力等问题的讨论解决,联邦宪法终于确定了一种以共和制为基础的总统制。总统一身三任,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武装力量总司令;他由选民选举产生而非议会选举产生;他的权力由宪法授予,不向国会负责,只对宪法和选民负责,他任命内阁,内阁只向他负责,他与立法机关分权,又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总统不能解散国会,国会也不能推翻总统(弹劾案除外)。制宪会议所确立的以总统为行政首脑且受立法、司法牵制的总统制是一种崭新的政府体制,被称之为总统制共和政体。
——选摘自洪波主编:《世界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P138—139
六、总统的选举、任期与权力
关于总统的选举,宪法上包括总统资格和选举程序两方面内容。就总统候选人资格而言,有公民、年龄、居住三项,依宪法第2条第1节第4款规定,凡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的美国公民都有权被选为总统。
关于选举程序,宪法规定的比较简单,采取间接选举制,分两个阶段选举总统。第一阶段是总统选举人的选举。按宪法第2条第1节第2款,各州依各州议会所规定的方式产生选举人,其人数与各州在国会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相等,但不包括议员。宪法第23条修正案通过后,华盛顿特区被当作一个州看待.可选派3名选举人,故全国选举人总数比国会议员人数多出3人,目前国会两院议员为535人,而选举人为538人。第二阶段是选举人选出正副总统。按宪法修正案第12条规定,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正副总统。选举人在其选票上指明被选举人为总统,并在另一张选票上指名被选举人为副总统,然后由选举人团为所有被举为总统或副总统的分别造具名单,统计票数,并在选票上签名,封好后寄给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国会全体议员面前当众拆封,宣布过半数选票的人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过半数,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三人中决选总统,每州只有一票表决权。获得副总统选票过半数者为副总统;加无人过半数,则由参议院从得票数最多的二人中选出副总统,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自两党制确立后,关于总统选举逐渐产生许多不成文习惯,与宪法原来的规定相并行、补充,使总统的选举程序甚为繁杂。简单地说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和竞选。包括争取被本党提名为总统候选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最终确定该党提出的总统及副总统人选,两党提名的正副总统候选人及所属两党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以及采取一切可能使用的手段来拉选票。第二阶段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包括总统选举人的候选人提名,候选人竞选及选举人的选举,这是总统选举中两党竞争员关键的阶段。第三阶段是按宪法规定选举人选举正副总统和国会宣布选举结果。
总统的任期,宪法规定为四年,同任的副总统亦同,但对其连任及其届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