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5(7)

挽风听你 分享 2021-04-05 下载文档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未作任何限制。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连任两届后不愿再担任总统,为美国总统最多连任两届开了先河。由此形成了总统最多只能连任两届的惯例。直到1940年富兰克林〃罗斯福第三次当选连任才打破此惯例,1944年,他又第四次当选连任。为此,1951年第22条宪法修正案现定:任何人当选担任总统,不得超过两次。从而树立了破除国家元首终身制的典范。

关于总统的代理和继任,宪法规定:如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在副总统职位空缺时,总统应提名副总统一人,经国会多数票通过批准就职。

总统是美国政治权力的核心,据有很大的权力。宪法第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的权力不仅来自宪法授权,还来自国会的授权、总统的先例和司法判决。所以美国总统的行政权不像国会的立法权力被宪法列举得很清楚。归纳起来,总统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交权。总统的外交权是由宪法授予的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外交权可分为使节权和条约权两个方面。使节权包括美国一切驻外使节概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总统有权接见或拒绝接见外国使节(无须参议院同意),总统有权召回外交使节。这种规定决定了美国是否承认外国政府的权力员于总统,总统亦常以此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种手段。例如,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尼克松总统上任前,美国一直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权指美国对外条约概以总统的名义缔结(但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还可以同外国缔结行政协定(无须参议院同意)。这种权力使得总统得以确立美国与外国从国际组织的关系,使总统成为美国对外政策的设计师。

(二)任免权和赦免权。任免权指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各部部长和其他联邦官员。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低级官员无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可以免去除法官和特别官员以外官员的职务。关于赦免权,宪法第2条第2节第1款规定:“总统有权对于反对联邦的犯罪行为赐予缓刑及赦免,但弹刻案除外。”在美国历史上,不少总统利用此权赦免了许多在政治上触犯法律的人。例如,1974年福特总统无条件地赦免了尼克松任总统期间“已犯有的或可能犯有的”一切罪行,使尼克松在辞去总统职务后兔受普通法院的司法追诉。

(三)立法权。总统虽是行政首长,但亦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总统享有立法建议权。总统通过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密文、特别咨文等形式倡导国会立法,形成国会立法的基础。

第二,委任立法权。即国会通过立法对某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基本原则和目标,具体细则授权总统及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法令和法规的方式处理。此权亦称命令权。

第三,立法否决权。根据宪法第1条第7节策2款规定,国会通过的议案,须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如总统不赞同该议案,可以否决。总统否决权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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