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计划正式咨询业务时,部审计师应该设计相关目标。在管理层提出特殊要求时,如果部审计师认为应该追求的目标超出了管理层所要求的目标,可采取以下行动:
(1)说服管理层包括其他目标;
(2)在文件中记录没有追求有关目标的情况,并在最终报告中披露;
(3)在随后单独开展的保证性业务中包括这些目标。
3、正式咨询业务的工作方案应该记录目标、围以及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方法。方案的形式和容可根据咨询业务的性质有所不同。部审计师应该根据管理层的要求来扩展或限制业务围,但应确保工作围足以实现咨询业务的目标。咨询业务目标、围和条件应该在工作过程中定期得到重新评价和调整。
4、部审计师应该留意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的效果,并提请管理层注意他们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在有些情形下,部审计师也应该将自己关注的问题报告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或董事会。部审计师还应该:(1)确定风险或薄弱环节的严重性,以及已经采取或考虑采取的行动;(2)证实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或董事会在要求报告这些事项方面的期望。
(四)报告正式咨询业务的结果(第2410.C1条标准、第2440.C1条标准)
1、对工作进度和结果的报告在形式和容上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客户需要的不同而不同。报告的要求一般由提出服务请求的人员决定,而且应该实现既定的目标,并得到管理层的同意。但是,报告的格式应该明确说明业务的性质和有关限制、约束或其他信息用户应该明白的因素。
2、在某些情形下,部审计师会认为应该扩展报告接收对象围,此时可采取以下步骤:
(1)确定协议中关于咨询业务和相关报告的规定;
(2)努力说服接收或要求服务的人员自愿将报告容传达给相关方面;
(3)确定部审计章程或部审计部门政策/程序关于咨询报告的指导容;
(4)确定机构道德规、职业道德规、其他相关政策、行政指令或程序所提供的指导容;
(5)确定IIA《标准》和《职业道德规》、其他对部审计师适用的标准或规以及有关的法律或管理要求对咨询报告的指导容。
3、在提出其他报告时,部审计师应该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治理部门披露正式咨询业务的性质、围和总体结果。但不要求披露详细结果或建议。
(五)咨询业务的文件记录要求(第2330条标准)
1、部审计师应该记录所开展的工作,以实现正式咨询业务的目标并支持其结果。但是,适用于保证性业务的文件记录要求不一定适用于咨询业务。
2、鼓励部审计师采取恰当的记录保留政策并处理记录的所有权等问题,以便充分保护机构、避免由于有人要求查看记录而引起误会。涉及法律诉讼、管理要求、税收和会计问题的情形可能要求对某些记录进行特殊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