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教职工租赁周转房的租金由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计算核定后报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工资中无法扣缴者,由承租人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时到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代收代缴手续。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者,学校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
第四章 周转房退房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必须及时将周转房退还学校。 第十五条 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结清水、电、煤气、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经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水电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凭相关单位签署盖章的《退房手续结算单》方能退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屋内设施损坏者需照价赔偿。未打扫卫生者,需支付卫生费200元。
第十六条 退房时,承租人和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同时到场,当面验收后将已腾空住房的钥匙交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如交房时房屋已被人强占,视同该住户未退房。
第十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房者,须交1万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教职工做担保人,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学校根据情况由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造成的损失由住户和担保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授权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学校周转房租赁及相关工作,承租人必须与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租房协议。
第十九条 学校提供通水、通电、地面及门窗完好、厨房和厕所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周转房供承租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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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承租人一般不得对周转房进行二次装修。若需要装修的必须事先向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时不得破坏住房结构和功能。退房时承租人不得向新入住职工索要装修费用,学校也不承担该住房任何装修费用及装修补偿。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房屋结构问题的维修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学校委托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其他维修由承租人自己负责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有上述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二十三条 校内租住房仅供承租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给亲戚朋友或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核实,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住房。
第二十四条 单身青年教职工合租周转房,共同承担房屋租金。如果有人提出退房,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重新安排其他单身青年教职工入住,已经入住的人员一般不得拒绝和阻扰。如因结婚等特殊情况要求不再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其重新登记,并从准备安排其他单身青年教职工入住之日起,按实际情况调整已经入住人员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五条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校内租房已计入福利住房面积者,可按房改政策规定继续租住。计入福利住房面积的按福利租金(1.5元/平方米)计收房租,超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住房: 1、在武汉市已购买住房的; 2、调离学校; 3、辞职、自动离职;
4、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5、去世;
6、其它由学校认定应退出周转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关于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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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经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住房租赁手续或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或应退房而不退房,或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或将房屋转租转借的行为都视为违规占用住房。
违规占用住房者,经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占房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工作后,超过一个月仍不搬出者,在校园网予以公示;超过三个月仍不搬出者,按相关法规和协议追究占房者违规或违约责任。对拒不配合,态度蛮横,造成较坏影响的,经学校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讨论,报请学校依据《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学校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收回该房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在 — 8 — 在
主动公开 2014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