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肺气肿 (c)支气管炎
编码到梗阻性慢性支气管炎(J44.8)。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慢性支气管炎与肺气肿建立联系。 例51:Ⅰ(a)心脏扩张 (b)高血压 Ⅱ 肾萎缩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I13.9)。所有三种情况联合在一起。 例52:Ⅰ(a)(吸入性)支气管肺炎 (b)惊厥 (c)结核性脑膜炎 Ⅱ 肺结核病
编码到肺结核病(A16.2)。 当提及伴有肺结核病时,则不使用按照总原则选择的结核性脑膜炎。 例53:Ⅰ(a)枕骨骨折
(b)在癫痫性惊厥后跌倒
编码到癫癎性惊厥(G40.9)。按照规则1选择的跌倒与癫痫性惊厥建立联系。
例54:Ⅰ(a)心脏停搏 Ⅱ 查加斯病
编码到累及心脏的查加斯病(B57.2)。按照总原则选择的心脏停搏与查加斯病建立联系。
规则D. 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例55:Ⅰ(a)脑梗死 (b)脑血管意外 编码到脑梗死(I63.9)。
例56:Ⅰ(a)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 编码到风湿性二尖瓣狭窄(I05.0)。 例57:Ⅰ(a)脑膜炎 (b)结核病
编码到结核性脑膜炎(A17.0)。这些情况以正确的因果关系所陈述。 例58:Ⅰ(a)妊娠中严重的高血压 Ⅱ 子痫惊厥 编码到妊娠子痫(O15.0)。 例59:Ⅰ(a)主动脉瘤 (b)梅毒
编码到梅毒性主动脉瘤(A52.0)。这些情况以正确的因果关系加以陈述。
例60:Ⅰ(a)心包炎 (b)尿毒症和肺炎
编码到尿毒症性心包炎(N18.8)。按照规则1选择的尿毒症(见例14)修饰心包炎。
规则E. 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本规则不适用于对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类中对此情况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例61:Ⅰ(a)三期梅毒 (b)初期梅毒 编码到三期梅毒(A52.9)。 例62:Ⅰ(a)妊娠期子痫 (b)子痫前期 编码到妊娠期子痫(O15.0)。 例63:Ⅰ(a)慢性心肌炎 (b)急性心肌炎 编码到急性心肌炎(I40.9)。 例64:Ⅰ(a)慢性肾炎 (b)急性肾炎
编码到未特指的慢性肾炎(N03.9),因为对此结果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规则F. 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
致而不是在它的活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的后遗症”类目如下:B90-B94, E64.-, E68, G09, I69, O97和Y85-Y89。
例65:Ⅰ(a)肺纤维化
(b)陈旧性肺结核病 编码到呼吸道结核病的后遗症(B90.9)。 例66:Ⅰ(a)支气管肺炎 (b)脊柱弯曲 (c)儿童佝偻病 编码到佝偻病的后遗症(E64.3)。 例67:Ⅰ(a)脑积水 (b)结核性脑膜炎
编码到结核性脑膜炎的后遗症(B90.0)。 例68:Ⅰ(a)坠积性肺炎 (b)偏瘫
(c)脑血管意外(10年) 编码到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I69.4)。 例69:Ⅰ(a)慢性肾炎 (b)猩红热
编码到其他特指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后遗症(B94.8)。对肾炎作为慢性的描述意味着猩红热已不再处于它的活动期。
四、确定根本死因的有关ICD-10特别说明与注解(其他部分还将讲到相关内容)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当报告了可分类在C46.-或C81-C96的卡波西肉瘤、伯基特瘤以及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他恶性肿瘤时,都应认为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的直接后果。对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不应做这样的假定。
可分类在A00-B19、B25-B49、B58-B64、B99或J12-J18的任何感染性疾病都应认为是报告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的直接后果。 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任何类型)、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寒、血栓形成、败血症、心脏停搏、肾衰竭(急性)、吸入、肺不张及梗死]都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外科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
肺炎和支气管肺炎可以接受为任何疾病的并发症。特别是支气管肺炎可以假定是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和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或脊髓的损伤、脑出血或血栓形成,及脊髓灰质炎)以及传染病和非轻微损伤的明显后果。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性静脉炎、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分娩或任何手术的直接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