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十五条 中心站必须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对不使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进行修改,并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三节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
第十六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十七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谨慎、规范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十八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有电缆的巷道支护情况,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十九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二十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二十一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二十二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二十三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2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通信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二十四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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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第四节 分站及电源箱
第二十五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二十六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二十七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二十八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应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万用表必须符合使用场所,只准测试弱电。
第三十条 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 小时必须更换电源。
第三十二条 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三十三条 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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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五节 断电控制
第三十五条 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六条 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局部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
第三十七条 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监测无误。
第三十八条 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三十九条 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采掘工作面每7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第四十一条 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四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四十三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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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十四条 必须在监控主机中正确设置各传感器的编号、类型、安装地点等参数;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四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设置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掘进巷道中部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被串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值≥0.5%、断电值≥0.5%、复电值<0.5%;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3、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4、设在回风流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上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六条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备两台风机停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适当调整传感器的灵敏度,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四十七条 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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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 检修
1、必须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有专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四十九条 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h,经测试性能可靠、运行稳定后,方能下井。
3、必须备有不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样,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至少每月调校一次,调校的内容包括零点、灵敏度、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甲烷传感器要根据安装地点的湿度、粉尘浓度等具体条件确定上井检修周期,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上井全面检修、校验。其它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五十条 维护
1、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一名操作、监测维修工,监测工负责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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