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中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负责定期检修、鉴定。 (6)组织参加 “六大系统”的培训工作。 (7)负责明确和指导“六大系统”方面关于机电设备及新技术的推广、操作与安装
5、 安全副总经理“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负责各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协助总经理组织贯彻“六大系统” 管理制度及有关操作规程。 (2)监督并参与制定矿井“六大系统”安全措施,监督检查贯 彻落实情况。 (3)及时掌握安全动态,督促排查矿井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 产,并及时处理 “三违”行为。 (4)全权负责安全避险系统的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避险系统”硐室的设计,组织对救护用品的日 常检查、更换、救护用品的计划。 建立应急 (6)负责组织每年开展 1 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 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7)负责加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 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 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 安全避险基本知识。(8)负责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 (9)负责紧急避险系统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6、 各副总工程师“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 (1)在各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所辖系统的管理工作,协助分管副总经理领导科室区队日常维护、检查等工作。 (2)参与矿井区、工作面“六大系统”工程的设计、措施、报告、方案和审定。 (3)分管副总经理不在岗时,其工作由副总工程师暂时担任。 (4)参予“六大系统”安全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5)完成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6)负责各分管系统技术资料的建立。 二、各科队“六大系统”责任制
1、通风队“六大系统”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所辖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监督班组按标准完成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的建立及日常维护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六大系统”的规章制度,参加矿井规划、设计工作,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六大 系统”的专项规定。 (3)负责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风讯系统的安装维护、资料存档和日常培训工作。 2、机电科“六大系统”业务保安责任制 (1)在机电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 “六大系统”有关机电设备的到货、施工及验收,并保其安全运行。 (2)负责参予对矿井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工作,消灭电气失爆。 (3)落实责任制,消灭空压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并保证空压机的正常运行,保证矿井安全供电。(4)协调材料供应部门,及时供应“六大系统”方面所需设备和配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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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各部门,确保“六大系统”中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负责定期检修、鉴定。 (6)参加六“六大系统”的培训工作。 (7)负责明确和指导“六大系统”方面关于机电设备及新技术 的推广、操作与安装。
3、安监科“六大系统”责任制 (1)在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六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负 责安全避险系统的建立及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按照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 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执行。(3)负责加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六大系统” ,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4)参予矿井每年开展的紧急避险应急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4、生产区队“六大系统”责任制 (1)在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调配出“六大系统”所需人员,优化劳动组织,稳定职工队伍。 (2)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内“六大系统”设施的完好情况,严禁破坏。 (3)积极配合培训中心培训“六大系统”安全知识。 (4)负责所辖区域内压风、供水、通信和定位装置的移设、维护。
5、监控中心“六大系统”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的安装、维护、移设、回收。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六大系统”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予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工作。(3)积极配合培训中心对井下工作人员及地面值班人员进行培训。 (4)负责组织定时对井下瓦斯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标校、调试、 断电测试,保证其灵敏可靠。 (5)负责及时更新人员定位、通讯、瓦斯监控系统信息,保证监控点、监控区域、通讯号码井上下对应,正常显示。 (6)负责监控瓦斯报表的打印、审批,有问题时及时上报。 (7)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8)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 AQ1029 标准 8.3 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 (9)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 (10)负责井下瓦斯超限的汇报请示工作。负责设备有异常,或出现故障时,严格按汇报程序向领导请示、汇报。(11)井下监控设备保养维修工岗位责任制完成日常的设备维护工作,随时上岗对井下的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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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的建立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强化我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现成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专职管理机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总经理负责监督、监察。
通风队相关管理人员担任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及技术管理的工作,由通风队监测班人员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设备安装回收工作。
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的设置 矿 长 总工程师 通风队长 监控副队长 技术员 1人 值班室 4人 维修室 4人 仪器管理室 1人 安全副总经理 三、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监控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如下:1名监控副队长负责管理,1名技术员负责监控技术业务管理,3-5名监控装置维修人员,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由调度值班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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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监控值班员实时监控各监测点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运行状态。
矿应对通风、采掘、机运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仪数量的备用量不少于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工具、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通风队监控班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监控、安装、回收、调试、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
第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第二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编制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组织批复。
第三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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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五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六条 监控设备的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八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二节 地面中心站
第九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24小时有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必须熟练掌握监控业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十一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保护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十三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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