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资料: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景、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景;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景;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景;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xx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防疫制度参考(四):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