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他企业法律形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和便捷,同时法律制度上也存在与利益相平衡的制约,这些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
(1)设立和管理成本比其他公司更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责任较重,公司设立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管理机关和管理要求更复杂、庞大,公司活动也更多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设立和管理成本都较高。
(2)经营信息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法律出于对人数众多且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保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示主义的管理方法。公司的经营信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通过隐蔽方式获得利益的可能。
(3)法律严格监管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任何一种企业形式都更为严格,体现在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4)少数股东控制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股权转让的便捷,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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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大业 共赢共荣 大量的股东选择”搭便车”。相对而言,只要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有时这种比例非常低),就能操纵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很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控制权利,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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