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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2)
2017年重庆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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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五)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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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一)
说明:本资料为2017复试学员内部使用,终极模拟预测押题,实战检测复试复习效果。————————————————————————————————————————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
【答案】①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
a.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b.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②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③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④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行政程序
【答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问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3.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①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行政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它们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才转变、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性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b.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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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c.内容范围不同。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d.形成的时间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往往先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关系的反映。
4.行政诉讼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有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②有利于使当事人明确在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
5.行政诉讼中的撒诉
【答案】撤诉是指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己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基于原告的明确表示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为,同时须经法院审查同意。依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
①原告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裁判宣告以前,原告请求法院撤回业己成立的诉讼,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准许其撤诉。
②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同意撤诉,这种撤诉亦要经法院审查准许。
③视为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撤诉的意思,但由于其在诉讼中消极的诉讼行为,法院可推定其有意图撤销诉讼的意思,“视为申请撤诉”。
6.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①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的含义: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卞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②二者的联系:
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不同分类,其在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适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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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二者的区别:
a.分类标准不同。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分类,与双方行政行为相对;而职权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是台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分类,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相对。
b.内容不同。单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危险责任
【答案】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它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上的危险责任是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而出现的。行政主体对下列三种情况,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①所发生的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②从事高度危险性业务的行政主体或行政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的;
③损害与高度危险性业务无因果关系。
8.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
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②信访;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二、简答题
9.什么是国家行为?《行政诉讼法》为什么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1)国家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行为,是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它的内容和范围是可以不断变化的。国家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①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性的行为。
②国家行为的后果由整体意义的国家承担。
③国家行为是极其严肃的行为,它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国际声誉。
(2)排除当事人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从各国的实践看,国家行为通常由议会加以控制或纳入宪法审查的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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