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资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
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四)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五)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六)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立即向现场有关参建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反馈。
(七)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
(八)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应当经监测、检测人员签字,监测、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九)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检测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质量检测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章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规定第九条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制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备案。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参建单位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文件、会议、决定和通报精神,定期召开安全质量工作会议,分析安全质量工作形势,部署安全防范工作以及
研究改进措施。专职安全人员的任务是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闭合。
(一)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设专职安全总监、质量总监岗位,负责领导开展项目部的安全、质量工作;专职安全人员数量配置满足施工承包合同及地铁集团有关要求。“三类人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监理单位成立安全工作小组,按监理合同及地铁集团有关要求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按深圳市住建局要求,配备满足条件的安全主任、质量主任,并经所在单位任命。
第十条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地铁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地铁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须保持稳定,若需更换,须经建设单位书面正式批准后方可更换。监理或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项目部存在不称职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更换,施工单位须及时更换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十二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须每月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效果,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开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沿线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工程周边环
境资料。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对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复核和补勘,以及对周边环境资料进行复核,并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物现状详细调查,建筑物调查成果应经物业管理或权属所有人确认,并经第三方监测单位复核。监理单位对补勘及复核结果签认。
第十五条每一施工区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须组织施工区内涉及到现有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的产权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作管线保护交底。施工单位依据现有管线及既有建筑物现状,制定专门的保护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开工前须组织建设总部有关中心及参建单位进行开工前条件验收,在人、机、料、法、环、测等各项条件满足后方可签发开工令。
深基坑开挖施工、联络通道开挖施工、盾构/暗挖穿越或临近既有重要建(构)筑物的施工条件、盾构进、出洞施工;盾构首推100环、盾构到达前100环、车站主体结构及区间二衬结构施工、整体道床轨道施工、盾构/暗挖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施工、盾构过矿山法隧道(空推掘进)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高大模板安装、拆卸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动工前必须经监理单位组织关键节点验收且合格达标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第五章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均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批准后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变更施工方案,须执行原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要求完善内部审批签字手续,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监理
批准、并经业主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还应编制完成各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队伍及配置相应应急物资、设备,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施工项目部须建立分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交底内容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第一级交底为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审批人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班组长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交底内容为工程项目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工程的危险部位、危险源, 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 针对危险部位、危险源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第二级为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前,由方案编制人会同施工员将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安全施工注意事项等向参加施工的全体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交底内容为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危险源, 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 针对危险部位、危险源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以及施工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或规范、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的紧急避险方法及应急措施。
第三级为每道施工工序开始作业前,施工现场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向班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为该工序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工序的危险部位、危险源,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
素, 劳动纪律, 针对危险部位、危险源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施工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或规范,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的紧急避险方法及应急措施。
技术交底采取会议的形式,交底人应向接受交底人逐项解释交底内容,参加交底人员须履行签字手续,交底过程留存照片备查。
第六章工程原材料及工地试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工程原材料及构配件按甲供材料和乙购材料两大类管理,对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盾构管片、不锈钢制品等实行准入制。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确需使用袋装水泥的,需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工地自行拌制用于工程实体的混凝土或砂浆。
第二十二条所有原材料必须具备齐全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审批手续完善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土建工程施工单位须在工地设置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禁止对外委托养护,监理对混凝土试块制作过程要见证,并对养护过程经常检查。实体检验用同条件试块须在现场养护,并每日记录养护温度,严禁放置在标准养护室养护。
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须配备氯离子检测仪,每次在检测坍落度的同时,抽检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监理见证并记录,用于隧道初支的砂,也应检测氯离子含量。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在地铁工程中承担常规试验检测的单位,实行准入制度,并定期对试验检测单位的能力、信誉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对施工现场的工程原材料、
构配件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抽检。
第七章检查及验收规定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均应定期对所管辖的工程组织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检查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中的表格。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现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均应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形成记录。
施工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评分。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对检查结果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评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经检查组确认闭合。
监理单位每季度至少自查一次,每季度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质量检查,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评分,并形成检查报告报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施工、监理全面安全质量检查,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评分,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监理督促并确认施工单位整改闭合,检查结果在全线通报。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施工过程均应做到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检查不合格,禁止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向监理申报隐蔽验收,未经自检,监理可拒绝验收。施工单位未经监理验收确认,擅自隐蔽,监理应责令返工。每次隐蔽均在现场设置验收白板,标记本次验收日期、验收内容,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拍照留存第三十条工程质量验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XX)、《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施工图设计明确的相关验收标准或规范,其中竣工验收参照国家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样板引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地铁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难点、工序和重要程度、防治质量通病等方面的需要,编制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制作实物或模型样板。实物或模型样板要有相应详细介绍,说明主要施工方法、涉及的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施工单位应选定合适的车站、部位施做样板工程,细化各种样板工序,各样板工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铺开施工。
第三十三条对决定工程质量的土建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实行首件验收制度。首件验收由监理组织,施工、设计、业主均应参加。
第三十四条需要实行首件验收的工序、部位、构件有:地下连续墙第一幅墙、车站第一段结构、盾构隧道首次推进、拼装、矿山法第一段开挖及支护、二衬第一模筑段、防水第一次铺设段、第一次施工人工基础、第一个墩柱、第一片梁制作及架设、第一段路基填筑等,监理、施工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首件验收的部位、工序、构件。
第九章新技术应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水平,鼓励在施工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由拟采用单位提
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章安全教育规定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须建设安全教育制度,对项目部所有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安全工作经验和典型安全事故教训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