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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

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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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

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

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与分类

1.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1)单项工程: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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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子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单项工程的构成,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4)分项工程:一般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

2.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1)按建筑性质划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2)按投资作用划分: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3)*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划分: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4)*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和非政府投资项

目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2.项目新开工时间:指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

始施工日期。不需开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就是开工日期。

3.生产准备——主要内容:A.招收培训生产人员;B.组织准备;C.技术准备;D.物资准备

4.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对比法。

a)效益后评价

具体包括:经济效益后评价、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评价、项目可持续性后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

b)过程后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主要内容

1.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项目管理: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A.集成化B.国际化C.信息化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①业主方项目管理②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③设计方项目管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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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项目管理⑤供货方项目管理

4.施工方项目管理目标体系(QCDSE目标体系):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

(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ety)、环境保护(Enivironment)

5.环境保护在项目实施阶段要做到“三同时”: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运行。

§2.2 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1.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1)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2)主要方法: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

法、其他

二.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

**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基础,成本计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而成本核算又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查,它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编制成本计划指明方向;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手段。

成本控制:包括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环节

§2.3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损失的不确定性。

1.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来源划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

①业主的风险:三类: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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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包商的风险:三类: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职业责任风险、法

律责任

风险、替代责任风险);

3)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2.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方法包括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等;最主要成果是

风险清单,

2)风险分析与评估常用方法主要有: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法和敏感性

分析法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风险回避——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的策略

①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的项目;

②发生损失的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点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损失是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

2.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和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2)风险自留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种,风险控制方案应当是两种措施的有机结合。

4.风险转移

1)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项目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三种情况:

①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②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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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三方担保。如承包商履约担保。

2)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但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1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①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b)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

要约;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③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人;

④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下列情形之一,邀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2)承诺

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②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

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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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

人;

⑤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⑥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

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

2.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

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3.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条件: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

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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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a)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b)纯获利益的合同。

c)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

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a)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b)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

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b)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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