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的提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及重要提示栏中签字或盖章,应据此认定,投保人已阅读该提示,投保人已清楚载有关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内容,由于投保人已经对免责条款明了掌握,也就免除了保险人这一法定义务,此种情形下应认可保险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对该义务完成了举证,免责条款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