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分立案有相关财税资料收集
一般而言,案例13是标准的“多步骤交易原则”运用,实践中无异议。而案例14是否运用“多步骤交易原则”判定该项交易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实践中存在异议,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既然M公司减资时已经就15%部分缴纳税款,就应当允许剩余部分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笔者认为上述交易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当鉴于目前对政策的解释并不十分清晰,建议完善政策,明晰“多步骤交易原则”的实际含义。
十四、持有部分股权的股权收购问题
案例15:2005年,A公司和B公司投资成立M公司,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权,剩余60%股份由B公司持有。2011年2月,A公司收购M公司60%的股权,由于A公司已经持有M公司40%股份,因此收购股份比例只能是剩余的60%。
问题:该项股权收购是否符合收购股权75%的比例限制?
第一种观点,股权收购中,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合计持有被收购企业75%以上的股权即可,因此本项股权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