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财务抽查时,财务部作为负责部门,应在盘点计划、盘点会议、盘点方
法上严格、重视,确保盘点质量。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
第一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1、根据分公司与总公司签定的合作协议书,从分公司正式合作之日的第四个月起,从分公司所得的利润中每月扣出10%,作为风险保证金,直到扣满10万元为止。
2、分公司净利润大10万元以上时方可开始第一次分红。
3、原则上一个季度分红一次(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可调整)。
4、年终分红视公司运作情况协商决定。
第二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及计算方法
1、每月根据分公司财务报表的利润加未经总公司批准开支的费用总额乘以总公司分成比例计算出预交总公司利润,于每月15日前上交总公司。
预交总公司利润=(账面利润总额+未经批准开支的费用总额)X总公司分成比例
2、每季度清算一次,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5日前给分公司股东进行一次分红,分公司股东按账面利润总额减除上交总公司利润的余额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