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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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以下简称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活动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史料。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整理、保管、查阅、销毁和移交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
(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科目汇总单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发行基金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券别登记簿、余额表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四)储存有数据的各类磁介质载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