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31与200931(7)

不喜勿撩 分享 2021-06-02 下载文档

其二是,同一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如果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又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其三是,对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确定会计核算的成本核算对象时,应该结合计税成本对象的确认原则,很大程度上必须遵循计税成本对象的确认原则。否则,会有较大的涉税风险。

变化8 统一了共同成本、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按照制造成本法进行,而不是完全成本法。并统一规定了共同成本以及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有四种:

其一,是占地面积法。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土地成本的分配。

所谓占地面积法,是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不同的开发方式又分为: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 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其二,是建筑面积法。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指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分配。

所谓建筑面积法,是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不同的开发方式又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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