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处外”但新婚姻法没有继承这一司法实践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更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除了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为(或者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外,从立法层面已经完全断绝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条件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这项修改的实质是:改了一个默认设置,于功能实现毫无关系。
原来的默认设置是“共产”,可以自己设置成“私产”;
现在的默认设置是“私产”,可以自己设置成“共产”。这一变化就出现了有人欢喜有人忧的双重天。(指个别人士:有钱人、不劳而获者)
“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不断混合,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投资增值等等,都使两者之间的分界线就越来越模糊,很难划分清楚。要求恩爱的婚姻当事人时刻签订明确的法律文件与我国的传统习惯和民族性格多有不符,多数婚姻当中是不可能的。对于很难明确界定的事实,不仅增加司法成本,而且更会增加司法的随意性,导致社会不公。也会让当事人背负上沉重的防备责任,降低夫妻之间的信任。从司法实践经验分析,婚后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掌握日常生活消费资金,而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则控制大宗资产,所以,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隐匿夫妻共有资产的实际例证已经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