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参与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专题报告、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提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需要的基础资料和规划设想;负责与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4、与国务院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委对应的有关部门负责相应的上报规划审批协调工作。
(三)实行会议联审制。
3、各参与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专题报告、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提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需要的基础资料和规划设想;负责与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4、与国务院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委对应的有关部门负责相应的上报规划审批协调工作。
(三)实行会议联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