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税务证明》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附报资料
a.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b.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c.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