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违约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

森树白云 分享 2021-06-02 下载文档

建设单位违约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本案的赔偿依据。 甲建筑公司关于乙公司修建的部份围墙按 10 万元在临时设施费中扣除及现场管理费按 150 天进行计算的主张合理,应对其该主张予以支付。 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预期利润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其该请求予以支持。 甲建筑公司按 《补充条款》 的约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就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安装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系正当的履约行为,且甲建筑公司就分包单位向乙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后,甲建筑公司要求其赔偿因支付材料供应商及其他分包单位的违约金等费用的请示符合法律规定,对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已支付或确定必须支付部分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因甲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其应当赔偿及已赔偿的相关证据,应不予支持。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保证金利息及投标的相关费用,因该项损失系乙公司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故对其该请求应予支持。甲建筑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其信誉损失 5 万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乙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并未生效、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及甲建筑公司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甲建筑公司临时设施费 404 982 元、现场管理费 284 026 元、预期利润 863 217 元;赔偿甲建筑公司的损失 903 299 元;支付 2000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01 年 3 月 28 日 保证金 50 万元的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38100 元、鉴定费 30000 元,共计 68100 元,由乙公司负担。

通过以上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建设单位擅自违约解除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承大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1 、违约金:如何同有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按约定向承包商承担违约金。建议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要细化,对双方每一种违约行为均应由相应的违约惩罚规定;

2 、承担因违约行为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违约方有完全赔偿的义务,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称预期利润)。本案判决即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判决了预期利润,即履行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将可获得的利益。

赔偿损失当然还包括其他直接损失,比如已经投入工程的费用,象本案所判决的临时设施建造费用、现场人员管理费用、以及因发包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给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当然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时间非常长,法律关系复杂,索赔与反索赔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希望建筑界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为今后国际工程领域的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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