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属地区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配套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6、7、10。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