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有以下权利:
1、由中国房协在全国房地产行业主流媒体上做宣传报道。
2、企业在宣传中可以冠以“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的称号。
3、由中国房协和地方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将“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记入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4、由中国房协和地方房协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建议,将“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作为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招标、拍卖,获得银行贷款,年审及资质升级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已获得“XX年度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由地方协会报中国房协或由中国房协直接撤消其称号;情节严重的,要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网”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网”上予以公布,且不允许参加下一年度的推介活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开展各类房地产企业诚信活动或信用评估的地区,可根据已经实行的诚信活动标准及信用评估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推介本地区的诚信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方协会制定的细则,由地方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