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特巡警如何提高巡逻执勤“三率”问题
有无违法犯罪嫌疑做出进一步的判断,排除或者初步确认违法犯罪嫌疑,并获取初步证据,以便对其实施继续盘问措施。
盘查包括现场盘查和留置盘查两种形式。现场盘查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场做出排除或留置盘查的决定;留置盘查将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盘查,留置盘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巡逻民警在实施盘查中要强化“三个意识”。
1、法律意识。要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护,不得随意执法、滥用职权。首先应当依法告知,巡逻民警当场盘查应对被盘查人表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使用法言法语告知法律依据。其次,由于盘查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因此在盘查中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当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慎用查验居民身份证权。查验身份证必须以盘查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为必要前提或者在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性事件时等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时使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因此且忌滥用行政处罚权,对拒绝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慎用武器警械。民警在巡逻设卡堵截、处置突发事(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慎用警械武器。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应立即通报下一设卡地点做好拦截准备;在设卡、堵截、检查嫌疑车辆时,对拒不服从命令,弃车逃跑或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闯卡逃跑等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的情况不得使用枪支。三是慎用留置盘查权。由于继续盘查的终局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严密执法程序,对法定时限内不能认定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立即释放被盘查对象,并做好解释工作,维护公平、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