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扩,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 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