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3) 末鹿安然 分享 2021-06-01 下载文档 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一)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或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共7页: 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 学籍管理规定(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这篇word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