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

沧月哀荒 分享 2021-06-01 下载文档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提取,存储资金,负有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资金的提取和存储。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管执法体系、应急救援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督查体系,支持、督促各辖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经营情况;

(七)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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