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2)

惜文 分享 2021-04-05 下载文档

我国的经济特区

中日韩 中国-瑞士

目前我国与哪些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 (这是2009年的文章)截至目前,除内地与中国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中国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外,我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区协定共有5个,分别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和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已经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有1个,即亚太贸易协定。上述区域性优惠关税政策共涉及17个国家,我国出口产品凭借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

各类区域性贸易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清单涉及产品范围广,关税减让幅度大。东盟对我国HS第1-8章农产品全部免税;除少量敏感产品要到2012年实现零关税外,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今年年底前基本可以实现对我大多数出口产品的免税;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4国也已大幅削减关税。我国可享受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平均关税减让幅度分别为四国现有关税的33%、35.7%、20%、14.1%。巴基斯坦给予我486个8位税目的农产品、工业品零关税待遇,其余产品的关税在逐步降低。新西兰对我国63.6%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在2016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自我国进口产品关税。智利现对我国5891个8位税目的产品实行免税,除小麦、糖、轮胎等少量产品外,对其余产品也将逐步实现免税。按照中国-新加坡自贸区规定,新加坡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全部产品实行零关税。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简介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内容丰富,领域广泛,涵盖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的各个方面。为了便于内地与港、澳相关部门和业界对CEPA的掌握和应用,我们组织编写了《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重述文本》,以“重述”的形式对CEPA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将四个协议中同一领域的内容进行了汇总,对于后签署的协议对已签署的协议有修正和补充的,均按照目前最新开放内容进行表述。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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