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产安全事故内部(向公司)报告程序
(1)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接警后经过初步评估确定符合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条件时,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将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公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公司接警后经过初步评估确定符合Ⅱ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条件时,应启动公司应急预案。符合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条件时应报公司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由公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政府应急办公室。
事发单位要通过后续报告及时反映事态进展,提供进一步的情况和资料。
(2) 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应采用有效方式。发送传真和电子邮件时,应确认接收方已收到。
(3) 公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记录Ⅱ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保留事件报告单以及基层项目(车间级)的原始报告记录。
(4) 报告和记录的内容:事件类别;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概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现场人员状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所属单位);事件过程描述;环境污染情况;对周边的影响情况;现场主要自然天气情况;生产恢复期的初步判断;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外部(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程序
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送公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做出报告。报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和处理情况(社会安全事件涉及人员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对现场周边人员造成影响的初步情况(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初步影响情况);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现场气象情况;事态恢复的初步判断;请求地方政府部门协调、支持的事项;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单位应建立应急电话记录制度,对应急行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应急活动的全部记录及资料归档。
5.2.4 公司应急机构启动程序
(一) 启动公司应急机构的步骤
(1) 各单位发生Ⅱ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公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2) 公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报告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组长启动公司应急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