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些可以借助网络作为工具实施,比如利用信息网络盗窃、诈骗,会造成现实中被害人财产的损失。这种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往往因为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更具隐蔽性等,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大。就寻衅滋事罪而言,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一)项随意殴打、第(二)项追逐拦截、第(三)项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是不可能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实施的,是只有在现实空间才能实施的犯罪。但有的行为如第(二)项中的辱骂恐吓是可以通过网络实施的,如果造成现实中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外,实践中有在现实中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通过信息网络扩大影响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这种情况社会影响往往更为恶劣。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中,常仁尧拦截、辱骂、殴打其初中时的班主任,不仅引发现场群众的围观,而且常仁尧将录制的视频在信息网络包括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扩散传播,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进一步扩大,更加可以认定其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应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普及,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成为现实生活的重要延伸和组成部分。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空间,实际上也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网络公共秩序也成为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现实的需要,《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