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影响执勤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定性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两罪虽然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但侵害的客体有所不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正常秩序,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公共秩序,范围相对要宽泛。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妨害公务的行为人目的是让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公务行为,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一般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心理。最后,犯罪手段不同。妨害公务罪主要是暴力、威胁的手段,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则更广泛,不仅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暴力、威胁的手段,还包括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张稳财、安国虎寻衅滋事案中,二被告人虽有踢倒警示锥筒、踢踹防疫卡点帐篷等破坏防疫设施的行为,但并非因拒绝接受检疫、劝返等防疫措施而引发,属于醉酒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主观目的。且因案发是凌晨时分,二被告人的行为也没有对防疫卡点的管理秩序造成实质妨害,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
二、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网络谣言的发展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确实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经济社会也得以快速发展。但伴随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有的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