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类业务;
(四)办理与注册登记机构和资产委托人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服务;
(六)保管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履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的反洗钱义务; (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代理销售事项。
五、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根据《试点办法》和《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营销策略,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营销策略的实施。
3、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安排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乙方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沟通和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指派专人就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全力配合。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6、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用于直接提供给客户的宣传资料与甲方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的一致性;乙方应保证提供给客户的宣传资料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直接提供给客户的宣传材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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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乙双方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资产委托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甲乙双方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等方式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4)承诺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5)挪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参与、退出资金;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注册登记
1、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2、乙方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应严格遵守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甲方作为注册登记机构时,由甲方负责出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4、甲方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该注册登记机构颁布的《业务规则》。
(三)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业务办理时间
(1)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日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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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相关规定确定。
(2)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及营业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登记完毕后授权甲方联系人通知乙方联系人。
(3)资产管理计划日常受理资产委托人业务申请的日期及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的营业时间,由双方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交易文件及信息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及时更新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材料。甲方应确保其提供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确保其与备案资料一致。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客户的该等资料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该等资料一致。
(2)对于甲方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信息文件,乙方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给资产委托人,并保证资产委托人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有充足的时间阅读,或在交易前有足够信息了解相关信息。
(3)甲方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 3、业务申请的受理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资产管理合同,乙方负责资产管理合同的发放、签署及回收。
(2)根据相关规定,乙方可以自行制作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的认购、参与、退出和客户资料变更等业务申请表,并保证这些表格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乙方应将上述申请表样本送甲方留存。
(3)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要求,受理资产委托人提交的业务申请,严格审查资产委托人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件、资金及资产的合法性,依法进行身份识别、核对和登记,并制作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文档、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乙方对投资者资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负责。
(4)乙方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交易数据及投资人的必要信息。甲方以乙方传输的电子申请数据作为交易确认的基础,负责对乙方接受的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并根据相关约定将确认信息(包括拒绝申请、确认申请、延迟确认、确认失败等)及时传给乙方,乙方负责将确认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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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乙方应在向甲方发送申请数据之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双方的有关约定,对申请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发送给甲方的电子申请数据为真实有效的申请数据,新客户参与的交易申请必须在客户签署资产管理合同之后提交。交易申请时间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对超过资产管理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时间提交的申请,甲方有权拒绝该类交易申请或将该类交易申请做顺延处理。
(6)在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的七日内,乙方负责将资产委托人已签署的、须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持有的资产管理合同原件交回甲方,用于初始销售结束后的验资工作。
(7)在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的七日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的客户资料表,以便甲方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4、数据及信息传输
(1)由甲方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传输的数据文件内容及格式按照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数据接口执行。如果数据接口有变动,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业务规则》的要求,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完整、准确。
(3)乙方应保证传输给甲方的数据资料与资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对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输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给资产委托人所带来的不便由乙方负责解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甲乙双方应本着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尽快积极配合,磋商解决。但若该差错或延误是由某一方的过错造成,并且虽经双方及时处理仍对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5)在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可能发起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甲方应根据与乙方确定的业务规则,对乙方上传的交易的折扣率进行被动接收处理。乙方有正确认定费率优惠活动适用客户以及正确设置费率优惠折扣率的责任,由于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正确认定和正确设置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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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而导致产生的损失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规风险、客户投诉、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其责任或后果由乙方负责。
5、资金交收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清算专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并配合乙方代销资金总户的开户银行核实上述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资金结算的代销资金总户,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包括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参与资金、退出资金、分红资金、认购退款、参与退款或其他回款等。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甲乙双方发生的上述资金的往来和交收相关事宜,须严格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按时、足额划拨相应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将资金做内部非法轧差处理。在资金交收过程中,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委托人、或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负责将收到的投资人赎回资金、分红资金及在乙方代销资金总户中经甲方清算确认的申购应退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划付到投资人的指定账户。
6、交易渠道
甲方同意乙方在采取常规柜台交易的同时,可为资产委托人提供电话、网上等其他委托渠道。
7、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如发生差错,双方应按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差错处理程序。
(四)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甲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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