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内审小组应当按照内审方案开展内审工作,按照内审标准对受审部门及人员以提问、查阅资料及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逐项审核、评价,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审核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形成的缺陷项目应当由被审核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被审核部门应对缺陷情况进行分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改进措施,反馈质量管理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审核部门的缺陷情况及其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制定全面的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整改情况。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的内容、措施、完成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小组应当对内审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完整的内审报告,包括计划、组织、实施、记录、缺陷项目、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内审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评估内审情况,结合内审发现问题,组织修订相关体系文件,升级、完善计算机系统功能,改善仓储设施条件,培训相关岗位人员,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审档案,包括内审计划、内审标准、内审方案、内审记录、内审报告、整改方案、检查记录等。
内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