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的创新和完善角度为我国刑事判决书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 建立刑事判决书规范要素审查机制
虽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增补本)》对各类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意见,对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也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质量较低的刑事判决书,究其原因,在于司法监督的缺位,即我国目前尚无对刑事判决书规范化的监督机制。建立刑事判决书规范要素审查机制可以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对刑事判决书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从而确保刑事判决书符合各项规范要素。
1. 审查主体
作为一项内部监督机制,刑事判决书规范要素审查机制的审查主体是作出该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具体的审查主体宜设定为参与案件审理的除审判长之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这样设计的合理性在于:第一,由于其他合议庭成员亲自参与了审判过程,对于案件事实和控辩双方的意见有着全面的了解,可以有效地对刑事判决书进行审查;第二,由于其他合议庭人员参与了对判决结果的讨论,他们的观点有可能和判决结果不一致,或者虽然同意判决结果但却是基于不同的理由,因此,他们有动力对判决书进行审查,尤其是说理部分,以检验自己的观点是否被采纳以及不予采纳的原因;第三,刑事判决书的尾部有参加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署名,这表明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应对刑事判决书的质量负责,由他们对刑事判决书进行审查也是审判人员应有的责任。
2. 审查时间
如上文所述,刑事判决书规范要素的审查时间应当在判决书作出之后、公开之前,也就是案件审理结束至判决书宣判之间的一段时间。至于当庭宣判的刑事判决书,则可以考虑运用事后、外部监督机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
3. 审查内容
刑事判决书的审查内容是刑事判决书的各项规范要素,以形式规范要素为主,不包括实质规范要素。这是因为:第一,对形式规范要素的审查较为简单,审查重点在于防止遗漏,可操作性强;第二,仅对形式规范要素进行审查可以有效控制审查时间,符合司法效率理念;第三,刑事判决书规范要素审查机制作为一项内部监督机制,要求对实质规范要素进行审查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没有
配套的激励与处罚制度的情况下,审查主体欠缺动力。因此,刑事判决书规范要素审查应设计为一项法院内部的事前形式审查机制。 (二) 完善刑事判决书质量监督问责制度
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完善刑事判决书质量监督问责制度正是通过外部监督的方式确保刑事判决书的质量。理论上,外部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只有将刑事判决书公开才能接受上述主体的监督。此外,只有将刑事判决书的质量与制作判决书的司法人员的绩效挂钩,才能有效落实监督。因此,笔者提出在刑事判决书质量外部监督的框架下建立和完善刑事判决书公开制度和激励与处罚机制。
1. 刑事判决书公开
目前,河南、上海等省市法院系统的网上判决书公开引来了其他省市法院的纷纷效仿。将刑事判决书上网公开是大众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并且成本低廉。
刑事判决书公开制度的建设需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需要完整的制度设计。首先,在制度的法律形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规定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判决书公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为宜。其次,在内容架构方面,包括公开的原则与主体、公开与保密的明晰界定、权利救济与权力职责、罚则与附则等方面内容。笔者认为,应以公开为原则,只有少数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完全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可以不予公开,其他刑事判决书均应当在公开之列。最后,在试点推行方面,鉴于高院与中院在法官队伍素质、裁判文书质量、网络技术力量等方面有优势,全国高院与中院的判决书应当先行公开,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也可以公开。最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实现判决书网上公开,由此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判决书公开和查询系统。
2. 激励与处罚机制
为了提高刑事判决书质量和加强绩效管理,许多省市先后出台了将判决书质量与审判人员绩效挂钩的有关规定。如2007年9月重庆市五中院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及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9年下半年河南省高级法院出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几分办法(试行)》和《案件评查问责暂行规定(试行)》,2012年4月西宁市中院出台了《西宁中院合议庭成员审判绩效考评规则(试行)》等。这使得人民法院对合议庭成员的绩效考评有了客观依据,同时还解决了合议庭成员客观上存在的怠于承担合议庭审判任务的情形。不断加强
案件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进一步在地方各级法院推行刑事判决书质量的激励与处罚机制,建立更完善的刑事判决书质量监督问责制度是接下来的改革方向。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为了方便论证,笔者在讨论问题时主要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为对象,所以难免有失偏颇。刑事判决书规范化只是刑事判决书改革的一个方面,笔者相信,在广大法官坚持不懈地努力下,通过改革,刑事判决书一定能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